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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教职工的居住条件,做好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 [1998]278号)、《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2]208号)和 《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财综[2003]155号) 的文件精神,制定《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我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符合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住房补贴的发放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的关键一环,对于解决广大教职工的实际困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切实和有效的执行本方案。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政府住房补贴的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2、坚持合理分担的原则,确保住房补贴发放的及时与完整;

  3、各单位要保持住房补贴政策的连续性,住房补贴面积及标准不得超过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上限;

  4、坚持退休人员优先、工龄长者优先的原则;

  5、坚持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操作程序。

  三、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全面负责各单位住房补贴的复核和发放等工作。

  由于发放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和情况复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领和审批工作。各单位必须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并报“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同时要根据《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1、发放对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中,在1998年11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和2001年7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

  2、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于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住房补贴;属于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已在2005年以前发放完毕)。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2000年(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其住房补贴政策按南京市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应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3、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以下均简称住房补贴)。老职工中的无房户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干部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干部、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 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 90平方米

  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 110平方米

  南京市副局级干部为 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 135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 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政府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⑶住房面积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补贴=购房补贴 +工龄补贴

  ②购房补贴=补贴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③工龄补贴=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1、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

  ⑴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⑵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 [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⑶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⑷ 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⑸单位为回原籍的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⑹军队干部 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⑺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 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2、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3、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由于本次享受住房补贴的人群众多,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准备分三阶段发放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住房补贴。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2005年12月31日前向在2005年9月30前退休的住房面积不达标和无房的老职工全额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阶段: 2006年12月31日前向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间退休的住房面积不达标和无房的老职工以及2006年9月30前购房(购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住房面积不达标和无房的在职老职工全额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阶段:从 2007年起,每年年底前向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间退休、购房(购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和无房的在职老职工全额发放住房补贴。

  以上人员 退休时间以退休证记载的时间为准,购房时间以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在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上鉴证登记的时间为准 。

  4、住房补贴的申领方法

  ⑴ 2001年7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⑵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工龄超过 25年的,以25年工龄为限。差额年限部分的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⑶住房补贴的申领程序如下:

   ①个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当于每年 10月15日前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A、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已有住房的产权证或租约(原件、复印件)

  C、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D、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E、购房的在职老职工还需提供经过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鉴证登记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以及有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②单位审核

  单位根据《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 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和《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③报送复核

  各单位应于每年 11月15日前将《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和《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以下简称“四表”)一式四份交“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签署意见。

  市教育局将复核后的情况汇总,填写《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和《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以下简称“两表”),并将本部门“两表”和各单位“四表”报送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专用章”后,将及时把审批结果通报市教育局。

  同时市教育局需将本部门“两表”、各单位“四表”以及《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软盘报送给市财政局。

  六、住房补贴的资金渠道

  住房补贴发放所需的资金由单位承担 1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负担。单位承担部分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销售款)与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组成,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资金属于配套资金,各单位必须在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的监督下设立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批住房补贴发放审核结束后,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配套资金,将在各单位所承担的资金汇入住房补贴账户后15日内到账,各单位必须在所有住房补贴资金入账后的15日内将住房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

  七、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纪律监督

  为确保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制度

  在《方案》的施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到合法、公正和高效的逐步推进。

  2、实行发放公示制度

  各单位要对申领住房补贴人员的有关情况和审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检举确属违纪的,按相关要求严肃处理。

  3、实行责任考核

  市教育局将把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作为各单位年度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做到逐级把关、层层考核、责任到人。

  4、加强纪律监督

  市教育局、各单位的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个人与单位的监督,严肃查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出现不公平现象。每年住房补贴发放结束后,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资金以及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情况,按《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予以处理。

  八、本方案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附表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附表三:《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

  附表四:《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

  附表五:《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

  附表六:《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主 办